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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公布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生活字[2000]15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经认真清理和审核,决定对原委托市、州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予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与国家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相衔接,不再保留省委托市、州物价局及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以及吉林省药品价格申报和备案目录,今后除列入中管和省管药品价格目录的品种及国家明令放开价格的药品外,其它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由企业自主定价的政策进行管理。

  二、明确政策。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642号的规定,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药品经营单位均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其它属于企业定价的药品仍然执行按实际进价顺加作价,但不得突破环节价格的政策规定。在吉林省药品价格专刊中公布的已办理登记的药品是企业定价药品;已办理备案的药品中,属于只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是政府定价的药品,同时公布厂、批、零价格的属于企业自行定价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下发的属于期间内有效的价格按企业定价药品作价销售。

  三、此次公布的药品零售按照既要保护生产者利益又要减轻患者负提的原则,总体体现适当降低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求,其中降价品种35个、54个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4%左右。药品经营单位均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四、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建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定期调整机制服务。重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购销差率,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实际购销差率明显偏大的,要及时提出降价意见,报省物价局按价格管理权限实施降价,对企业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药品,也要了解和掌握其实际价格执行况,实际销售价格与公布的价格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省物价局提出价格意见,便于重新进行登记公布。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药品价格目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省管药品零售价格表
  省管药品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3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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