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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8-13 生效日期: 1951-08-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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