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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集中独立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以下简称市监察署)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具体负责各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各区大队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监察署双重领导,领导班子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考核并征得市监察署同意,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区大队、中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要接受市监察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监察署有权纠正各区大队、中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建城区内(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施工现场和其它占用场地不按规定标准围圈,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排放到路面的;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现场残土清运不及时、不彻底,影响市容和环境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擅自超出占地范围的;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草坪、树木、绿地的;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的。?
(二)进行建设、修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未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责任书的;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清运保证金的;未领取施工占地占道批准书擅自进入施工场地作业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松花江段进行清淤采砂作业,不随采随运,有碍市容观瞻的;未经批准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和绿地)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和私搭乱建及堆放各种物料,有碍市容观瞻的。?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竣工的建(构)筑物外墙和影响市容观瞻的路标、站桩等各种公益设施未按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的。?
(五)未经批准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拆改门窗、进行外部装修、架设缆线、天线及在建筑物上加装外附式阳台和搭设其他附属建筑物的;临街建筑物和未封闭阳台吊挂杂物、堆放物品超过实体护墙高度的。?
(六)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启事、海报的。?
(七)未经批准或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户外广告板,商业、服务业牌匾等设施的;未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悬挂条幅的。?
(八)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对树木、绿篱、花坛、草坪进行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未及时清除,遗弃在街路上的。?
(九)单位、个体私营业户和居民未按责任区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清扫冰雪或清运冰雪达不到标准的。?
(十)各种机动车和粪便车未保持车身完好,车容不整洁的;运载散体、流体物品车辆未严密苫盖、封闭,沿途散落、泄漏的;车辆沿街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扫,各种车辆带泥在街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
(十一)'门前包保'责任单位,未按'门前包保'标准落实或未达到'卫生十不准'要求的。?
(十二)单位、个体业户未按规定要求设立垃圾场、排放垃圾的;医疗单位等未按规定排放有毒、有菌、有害的废弃物的。?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建立洗车站(场),从事经营性洗车的。?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对市区内街路两侧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门脸贴面装修、亭、棚、厦、活动板房、外附阳台、围墙、围栏,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二)对住宅小区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亭、棚、厦、活动板房、外附阳台、围墙、围栏,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三)对棚户区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四)对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占道市场进行拆除并予以处罚。?
(五)对城市街路两侧进行永久性建设工程活动过程中(包括地下工程)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暂设工程,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六)对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临街房屋屋顶和平台、雨棚上搭建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
??(二)因特殊工程需要但未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预留用地、防护绿地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在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和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擅自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种子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进行室外炭类烧烤食品的。?
(二)在城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城市主次道路及其两侧空地摆摊设点或流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广场、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立交桥空地摆摊设点或流动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
(三)占用道路施工,完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复路面,恢复通行能力的。?
(四)临街经营业户、商家等未入室经营,在室外摆放商品、样品,进行占道加工作业及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
(五)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其它各种有损于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行为的。?
(六)虽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竣工的。
(七)在城市道路和桥涵管理范围内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的;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修理机动车;违反桥涵限载、限高、限速规定的。?
(八)在城市道路和桥涵管理范围内擅自挖砂取土、装置设施、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散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
(九)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擅自在城市路灯杆柱上拴挂物的;擅自接用路灯电源进行施工作业的;损坏、移动城市桥涵的护栏、台柱、电线、电缆及其它各种标志的。?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城管治安大队应积极配合市监察署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