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财综函字[2000]68号
省自考办:
你办《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吉考办字(2000)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0号文件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19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就自学考试收费及支出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及分配
(一)考试费。
1.普通类考试每生每科收费25元。其中,省自考办14元;市(州)自考办3.5元;县(市、区)自考办7.5元。
2.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等级考试、公共英语等级、剑桥少儿英语、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等小规模考试,每生每科(级、模块)收费120元。其中,扣除应上缴国家考试中心的费用后,结余部分,省自考办和各考点(或主考院校)各留50%。
(二)毕业审定费。每生收费50元(含毕业证书工本费)。其中,省自考办25元;市(州)自考办10元;县(市、区)自考办15元。
(三)实践环节考核费。每生每科收费30元。其中,省自考办和主考院校各15元。
二、经费支出项目、标准
(一)监考、巡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50元。
(二)租赁考试场地每室每天20元。
(三)集中入围期间直接参与试卷印刷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四)登分、统计工作人员每份试卷补助0.40元。
(五)评阅试卷每份补助1元。其中,主客观试题分开阅卷的,每份试卷补助分别为0.6元和0.4元。
(六)考试期间负责试卷保管、押运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元。
(七)命题费每套试题110元(含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审题费每套试题50元。
三、各级自考办收费时,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上述规定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自考收费和支出方面的文件一律废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