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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征收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工函字[200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
  按照我局冀价工字(2003)29号文件规定,随电价在价外征收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厘为到最终用户的征收标准。电能损耗电量不征收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由市、县级供电部门在结算电费时按冀价工字(1999)第137号、138号文有关规定扣除电能损耗电量。
  本通知与我局冀价工字(2003)29号文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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