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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功能增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变化巨大。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多的城市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意进行建设;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和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薄弱;有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少地方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城乡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乡规划设计总体水平不高;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使城乡规划在实施“科教兴省、开放带动、县域突破”三大战略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切实发挥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省建设为指导,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三)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州长、县(市)长、乡(镇)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要将城乡规划工作作为考核市州长、县(市)长、乡(镇)长政绩的一项内容。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市州、县(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按需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省财政也要视财力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省本级城乡规划的审查和鉴定等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抓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任务的,要在今年内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各地要结合“十五”计划的制定,做好城市近期(2001-2005年)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抓紧完善城市交通、消防、环保等专业规划,补充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制定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长春市、吉林市要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分区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各市州、县(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整个规划建成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近二三年拟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特别是城市的重要地段和主干道两侧都要重点搞好城市设计,精心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
(二)加强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在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区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控制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力度,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报市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工程,要从严查处。
(三)重点编制好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在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按照国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大中城市的技术力量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要抓紧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并报省政府审批。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要重点抓好试点镇、中心镇、风景旅游镇和主要交通沿线小城镇的规划。要严格控制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建设。村庄不得向国道、省道、县道两侧迁移;已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城镇和村庄,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尽量使公路在城镇和村庄的周边通过,合理布置集贸市场,不得将公路用作城镇的交易场地。要严格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设的管理,在城镇和村庄规划建成区以外不得沿公路建设与公路无关的工程;在规划建成区内沿公路建设的工程,以及在规划建成区外确需建设的工程,要报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公路、土地等部门批准。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要加快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进度,今年要完成50个省级试点镇的规划,2002年年底前完成100个小城镇的规划,2005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小城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全面完成。小城镇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小城镇和新建、改造的村庄规划的编制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省级以上试点镇的规划应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规划审批制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经环境评价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养、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景区,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景区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任务。
(六)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七)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备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市州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并向省政府提交审查报告。小城镇和村庄规划须报县级政府批准;省级试点镇规划报批前,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评议;其他镇的规划报批前。须由市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评议。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认定制度。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重新修编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需要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审批机关作出认定之前,应由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重大修改的规划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由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认定。对省政府审批的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由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城市在申请认定前,须征得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由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未按期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建设项目,违者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经认定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转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需改变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论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
(一)严格统一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城镇合理布局和城乡协调发展,做好省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社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
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二)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规划和管理。开发区是城市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和报批;开发区详细规划,要在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发建设,违者由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建设的工程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开发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规模较小的省级开发区,由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级开发区和规模较大的省级开发区主要道路工程,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主干管线工程和主要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由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其他建设工程,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开发区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规划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以上规定理顺开发区规划管理关系,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国家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由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州、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分别由市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上述规定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者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法律程序批准后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行为的,责成地方政府予以查处或直接进行查处。
(五)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通知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或到期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强制拆除继续施工的部分或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要结合城乡规划的实施,集中清理整治街道两侧、居住小区和城市出入口附近已有的违法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村容镇貌。
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依法行政,杜绝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凡不具有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六)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把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八)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开展专家评议活动。从2000年开始省政府将组织城乡规划专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城市规划实施的建议,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参考依据。对于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造成重大失误的,省政府将及时予以通报。
省建设厅
2000年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