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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9 生效日期: 2000-09-19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入夏以来,我市干旱无雨,进入夏、秋季,雨量仍然较少,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灾害,为防止秋季风大物燥而发生火灾事故,确保秋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秋季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做好秋季防火工作。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消防专项治理战役,要巩固战役成果,针对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秋季火灾特点,及时对秋防工作进行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措施”三落实。

  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秋季防火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普及消防常识,强化自防自救能力和消防法制观念;各中小学要加强对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岗位人员 要进行专门培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配合消防部门积极做好秋季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三、全力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开展秋季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要以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大型物资仓库、农村场院、村屯柴草堆垛、电气线路、民房的烟囱等为重点开展一次细致地检查,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监督存在隐患的单位全力整改火灾隐患,防止村屯火灾事故,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四、要加强粮食企业管理,强化粮食企业消防安全意识。各个粮食贮存场所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大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投入,做好新粮入库前的消防准备工作,严格按防火规范、规定设置粮食储存场所,杜绝超储现象,严禁使用不加防火罩的农机设备进行脱粒作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对粮库自制消防拖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修保养,设立专门的保暖库房,保证随时好用。

  五、要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乡镇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使其明确《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秋季防火工作不落实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对蓄意纵火破坏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六、各地专职、企业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要加强执勤备战,有针对性地进行灭火业务学习和训练,加强灭火车辆和器材的维修保养,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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