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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148号

市房改办: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0)2号)精神,为切实抓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促进全市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租金由1.30元调整为1.65元;非成套住宅由1.00元调整为1.30元;简易住宅由0.75元调整为0.95元。
  在此基础上加收的住房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不变。

  二、调整时间: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租金调整后,要认真落实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的减免补政策,以保持社会稳定。

  四、租金调整后,房地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五、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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