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0]16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核定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政函(2000)83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80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修建该路的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长白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