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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 1998-12-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8]002号

      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州、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附件1.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略)
附件2.举报奖励金拨付报告表。(略)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
案件举报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调动公民举报积极性,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酌情奖励。

  二、奖励幅度: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金来源。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
  1.各地、州、市、县、城市分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必须填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格式附后),奖励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税务稽查部门存档,一份交付款单位会计记帐,其余两份上报省局作为奖励金结算拨付依据。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2.奖励金由查处案件的稽查部门严格按奖励规定先垫付,然后以地市稽查局为单位,于每季末30日前填写申请拨付举报奖励金报告表,随同本季度奖励表及附件资料报省稽查局核拨。

  五、本奖励办法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本办法从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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