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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 1998-12-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流函[1998]043号

为了做好1998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审,以保证1998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1998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三、对经过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其年审合格证书及发票购领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除按照《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中明确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资料外,同时,必须携带年审合格证,否则,不得购领专用发票。 对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年审合格标识'的编号规则:年审合格标识的编号共8位,第1、2位'43 '代表湖南省,第3、4位代表地、州、市的编码,第5~8位号码由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政法规科自行编制年审流水号。

  五、对在1998年12月31日前的商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如果1998年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此次年审时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外企业,除长沙地区的由省局涉外分局终审外,其他各地、州、市的涉外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政法规科终审。

  七、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就年审的组织实施情况、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格式见湘国税函(1998)085号文件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报告表》(格式见湘国税函(19 97)016号文件附件2)于1999年5月底前报省局( 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 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 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根据各地一般纳税人规模情况,总局统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审合格标识并免费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费。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标识的,请于1999年1月20 日以前将追加数量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联系人:田育红 电话:63417973 传真:63417972,加印的标识按0.18元/份收取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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