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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3]35号

  省教育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五年制高职办学模式。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或分段教学的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对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进行分段培养的,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必须在高等学校举办。

  二、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执行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进行分段培养的,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仍在中专、中职层次的学校上课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其学费、住宿费标准分别按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招收成人计划的五年制成人高职,中专阶段和大专阶段收费分别按成人中专和成人大专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所收费用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接受年度检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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