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工字[2000]006号
西宁市物价局,各州、地、县(市)计委(物价),西宁、海东、黄化供电局,海南、海北州电力局:
为支持农业生产,减轻农牧民负担,在青价工字(1998)第163号文件中,已将扬程提灌用电电价降为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电价。由于我省农村的农业排灌主要靠扬程提灌,经过调查了解到电费支出在农业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仍显偏高,为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青海电网供电区农村牧区扬程提灌用电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销售给农村电管站的扬程提灌用电电价调整为:50-100米0.146元/千瓦时;101-300米0.131元/千瓦时;301米及以上0.116元/千瓦时,不征收各项基金。
二、青海电网供电区内扬程提灌用电的农村低价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统一降为0.031元/千瓦时;青海电网供电区内的农村扬程提灌用电最终销售电价实行统一价格,即50-100米0.177元/千瓦时;101-300米0.162元/千瓦时;301米及以上0.147元/千瓦时。
三、其他电价类别的电价标准,仍按青价工字(1998)第163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二○○○年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