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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字[2000]040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第四次全省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收取报名费的报告》(青司发字[2000]034号ぉ收悉,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的统一安排和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举行的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可以向报名应试者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科目为法字综合知识、民事法律知识、经济法律知识、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四部分。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20元。

  二、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公证员资格考试有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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