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5 生效日期: 2004-12-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4]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对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适时调整了“十五”电力发展规划,加快电力建设步伐,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电站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擅自开工建设电站项目,且项目的建设条件并未完全落实。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必将造成重复投资,引发电力布局混乱,影响电力结构调整,也为今后产业结构调整留下隐患。为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严重危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投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有序建设电站项目,坚决制止电站无序建设。

  (二)认真清理违规电站建设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组织力量逐一清理违规建设电站项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对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电站项目也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完善手续。

  (三)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具体指导各市进行电站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今后电站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核准。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