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国家继续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及我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的新形势,更好地激励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抢抓发展机遇,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加快走出去步伐,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方面 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施奖励。
(一)计奖范围:按实际到帐注册外资计奖,单个项目当年到帐的外商实际出资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二)考核依据:凭当年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并经外汇管理局加盖印鉴确认。
(三)计奖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至8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2.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
3.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
4.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对象:招商引资部门
二、对外贸易方面
(一)出口增幅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增长部分,按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5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1倍。
2.2005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40%。
3.2005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30%。
4.2005年出口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25%。
5.2005年出口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20%。
符合上述出口增幅奖励条件,属WTO《农业协定》统计口径中农产品,出口每增长1美元另增 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
1.对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参加由省、市确定的国际市场开拓 、出口产品在国外注册认证、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上报争取国家中 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扶持。
2.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 给予保费资助外,由市财政给予保费资助40%。
受政府政策奖励和扶持的企业应为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
三、外经合作方面
(一)按当年营业额计奖
1.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
2.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10000元人民币;
3.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奖励20000元人民币;
4.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5000元人民币;
(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部分, 每增加1人奖励50元人民币。
(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及以上的, 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四、以上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奖励政策。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