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05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享受港口、码头企业税收优惠请示》(扬国税发[2005]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中远码头(扬州)有限公司、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在原扬州港基础上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及与港口装卸、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经营,投资总额为29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港口码头项目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经营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