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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9 生效日期: 2000-12-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0]24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同城票据交换所服务性收费的请示》(长银发(2000)40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你中心支行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支行收取同城票据交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必需的票据交换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二、同城票据交换服务费为每单位每年6500元,由你单位向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单位收取。
  三、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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