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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和换发产权登记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0 生效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吉林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和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必要性。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和核发新的产权登记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手段。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二、申办范围。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当申办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和换发新产权登记证,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5、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受理方式。省直企业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和换发新证工作由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统一组织,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省直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各市、州、县所属企业按产权归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企业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和换发产权登记证工作自2000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1年2月10日结束。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1年2月1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申办重新占有产权登记的,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业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吉林省财政厅地址:长春市建设街3号
  邮编:130051  电话:8904931
吉林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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