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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海东地区政协工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海省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是政协青海省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省政协常委会和中共海东地委的双重领导,同地区所辖县政协是指导关系。
第三条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部署,结合海东地区的实际进行工作。
第四条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委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处理日常工作。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地委、行署及其所属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本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和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列席。
第五条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青海省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本地区各县政协工作,使县政协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同本地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四)与本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委员通报情况;听取和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办理委员的来信来访;为委员履行职能提供服务。
(五)按照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和中共海东地委的工作部署,组织所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向地委、行署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政协青海省委员会报告。
(六)督促地区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省政协委员的提案。
(七)承办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和中共海东地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处室。处室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政协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