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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两碱以外其它工业用盐供应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农字[2001]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现就我省两碱以外其它工业用盐供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继续实行盐厂直供,其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二、两碱以外的其它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其它工业用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根据我省实际,决定对其它工业用盐实行最高供应价格,下浮不限,盐业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变化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具体最高供应价格见附表)。同时,为了降低我省用盐企业生产成本,对年用盐量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用盐企业实行优惠价格,即按最高供应价格下浮不得少于10%。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盐业公司研究,做好其它工业用盐供应价格的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从2001年3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省级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省价生活字(1999)58号)文件附表一中(其它工业用盐)供应价格同时废止。

附:吉林省其它工业用盐最高供应价格表
  吉林省其它工业用盐最高供应价格表
  单位:元/吨
  注:1.长春市按一价区价格执行。
  2.本表价格为非碘工业用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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