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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 2001-03-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计[200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办法》(吉地税计字[2000]72号)下发后,各地的税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体系,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按照省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对税源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现将修改补充意见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扩大范围。省局重点监控的企业标准,由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企业,扩大为50万元以上企业;市(州)、县(市、区)重点企业标准,由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总额要占各自地税收入(不含农业税、册外地)的50%以上改为60%以上。
  二、建立档案。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省局对50万元以上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况表(见附件二)和有关重点企业的其它资料。
  三、报表范围: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含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企业)一律填报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表、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况表和税源月报03表。营业部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企业,还应填报企业表和项目表。
  四、上报时间:四月二十日为第一次上报时间。另外,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况表为一次性报表,报送时间为四月三十日前。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第一次报送时间为四月三十日,如有变化,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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