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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4 生效日期: 1999-09-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9]215号

为了贯彻执行省局《关于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81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加油站试运行期申报征收方式的转换过渡以及申报数的必要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依据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数据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置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费用与税收处理原则
  1、购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费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扣除;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扣除。
  2、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试运行期间加油站增值税可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额必须按确保税收增长的原则掌握,当期核定的应纳税额应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10%。 按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的数据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核定税额的,其差额为允许调整数。允许调整总额=购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总金额-(购置台数×1000+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4?加油站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只在6个月试运行期内进行, 试运行期满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实申报纳税。试运行期内若允许调整的金额调整完毕,应停止核定征收,实行按实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核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税款征收核定原则是按月核定且试运行期间累计核定应纳税额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税额增长10%。某月核定税额=上年同期入库税额×(1+10%)。当月实际应纳税额高于核定税额时, 该加油站有税款增长额,税款征收按下述三种情况处理:
  1、当增长额≥允许调整余额(允许调整余额=允许调整总额-已调整扣减额)时, 下一个纳税期取消核定征收,实行查账征收,按实申报纳税。当月增长额大于允许调整余额时,应调增当月核定税额,按调整后的核定税额征收入库。
  2、当0<增长额<允许调整余额时,试运行期间可继续实行核定征收,直到累计增长额=允许调整总额时,下一个纳税期取消核定征收,实行查账征收, 按实申报纳税。
  3、当增长额≤0时,本月按实征收;下月计算增长额应按当月增长额减去截止上月累计负增长额进行计算。试运行期满,不再实行核定征收,应按实申报纳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申请与审批方法
  1、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初, 纳税人须填写《试运行期实行核定征收申请登记表》(附件一),报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县级国税机关备查。
  2、试运行期间加油站在按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同时报送《试运行期加油站经营情况表》(附件二)。
  3、加油站试运行期间,征收机关在受理加油站纳税申报时, 应严格按规定审核《试运行期加油站经营情况表》,及时了解加油站税款征收和计算增长额情况,督促加油站及时纳入正常申报征收。
  4、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后的纳税申报必须纳入办税服务厅管理, 并运用相应的软件进行税款征收。因地域问题无条件纳入办税服务厅管理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手工计算和审核。

附件1:加油站试运行期实行核定征收申请登记表(略)
附件2:试运行期加油站经营情况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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