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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物价局关于人力三轮车联合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8-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保定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保价经费字[2003]45号

  高碑店市物价局:
  你局签报的高碑店市人力三轮车出租公司《关于申请人力三轮车联合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强人力三轮车出租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从业人员、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事业发展。经过召开部分车主座谈会、并调查了解部分乘客,反映较好,得到了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的认可。经测算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力三轮车联合体服务费标准
  客运人力三轮车30元/月辆
  货运人力三轮车30元/月辆

  二、服务内容
  (一)、为从业者办理新车上照、营运手续、旧车过户等。
  (二)、统一代收代缴工商、交通、税务等各种税费,免费办理保险事宜。
  (三)、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交通规则、行业教育。
  (四)、协助处理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和人身意外保险。
  (五)、定期免费为从业人员及车辆进行统一着装、车容车貌整理等工作。
  此收费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实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原保定市保价经费字(2002)第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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