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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待遇,使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与我市年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在国家财政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来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之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机制。
  建立机制的目标是:经过2至3年的努力,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各项标准的参照基数统一按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同比增长率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及同比增长率为准。每年7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上述两项参照基数下达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执行标准。如果参照基数出现负增长,计发抚恤补助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年每人每月提高5元,不另行文,经费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五、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市、区按6∶4分摊,市、县(市)按4∶6分摊的办法解决。今后国家及省对上述三项实行标准进行调整,新追加的经费如数下拨,由各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到人。本通知调整后的标准中包含原各项补贴。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如低于应享受的抚恤补助标准,则保留应享受的标准。
  六、本文所调整的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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