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卫法监[20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饭馆;(餐厅)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饭馆(餐厅)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空调装置或卡拉OK雅间的饭馆(餐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空调饭馆(餐厅)选址应建于干燥、平坦的清洁区内,远离有害、有毒污染源。
第五条 空调饭馆(餐厅)净高不低于2.4米,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平方米。
第六条 店堂和雅间应布局合理,地面应采用易于冲洗、防滑的建筑材料,墙裙应采用不透水易于清洁的建筑材料,其高度不低于1.5米。
第七条 空调饭馆(餐厅)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第八条 空调饭馆(餐厅)店堂、雅间内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九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照度在50勒克斯以上。
第十条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第十一条 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和厕所,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与餐厅必须有10米的距离,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不能设座式马桶,并应有单独通风系统,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第十二条 饭馆(餐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饭馆(餐厅)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四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清扫保洁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第十八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设置禁吸烟标志。
第十九条 空调饭馆(餐厅)每周必须对空气进行一次消毒,严禁使用有害健康的杀虫剂、除臭剂。
第二十条 空调饭馆(餐厅)的餐(饮)具必须严格消毒,并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空调装置新鲜空气进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过滤网应每十五天清洗一次,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的措施。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空调饭馆(餐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换工作服、勤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不在工作岗位上吃零食和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