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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若干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若干政策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9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加速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带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对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一园两基地”)实行如下政策。
  一、从2000年起市政府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一园两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中试和在“一园两基地”内建立留学生创业中心。凡到该中心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第一年免交场地租金,第二年减半交纳租金,第三年按80%交纳租金。

  二、“一园两基地”内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之后3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50%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一园两基地”内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包括股权形式),凡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一园两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以2000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2001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3年内由负责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五、“一园两基地”内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一园两基地”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一园两基地”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一园两基地”内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新增利润所得税。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六、“一园两基地”内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负责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逐年加大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例,以1999年度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为基数,新增加部分的50%用于“一园两基地”的产业化开发。

  八、从2000年起,高新区企业征缴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全部返还给高新区,用于基地内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

  九、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和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内的先期土地出让价为15万元/亩,凡进入基地的企业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建筑设施)总和按40元/平方米收取。企业的建设用地,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建筑设施用地,已征土地可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按挂帐处理,如遇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转让和闲置等情况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按政策规定补收土地出让金和契税。除耕地开垦费外,免收其它各项费用。

  十、市政府出资100万元,设立“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重奖我市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2名。

  十一、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一园两基地”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一园两基地”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二、凡在高新区“一园两基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劳动养老保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优先在我市落户。

  十三、“一园两基地”内新材料企业享受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长发(1999)1号文件中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一园两基地”内软件及新材料企业同样享受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十四、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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