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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1999]湘价费字第29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最近,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等6委厅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湘价费字第245号),全省将从2000年3月1日起开始换发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收费许可证,为使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内容说明
  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新的《收费许可证》由正本(含框架、内芯)、副本(含封面、内芯)及申请表三部分组成。
  1、正本内容包括证号、收费单位、单位地址、收费项目、有效日期、制证机关和发证机关等。正本的有关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正本主要用于悬挂和购买票据。
  2、副本内容包括正本证号、副本证号、制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收费性质、使用票据种类、备注、年审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证芯封皮载明国家六部委有关规定,封底印有“持证须知”。副本有关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副本主要用于亮证收费和年审。
  3、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申请单位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意见等。申请表主要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发证机关复核。

  二、印制及发证方式
  为规范管理,降低成本,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申请表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分级发放。省直和中央在长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市州和中央、省派驻其市州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由市州物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县(市、区)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隶属关系,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标准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按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对已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的单位发证时不得再收取工本费;物价系统内部的结算价格由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另行确定。

  四、填写要求
  《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内容要求全部用电脑打印,全省统一样本、统一格式。无论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都统用《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费必须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效收费文件和具有收费资格方可核发《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收费管理权限凭物价部门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具备中介机构、经济实体条件的方可核发《收费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新的《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按质按期完成,省局一方面将组织业务培训,负责电脑打印软件的编写、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将组织市州物价局进行交叉检查,督促落实《收费许可证》档案建立、发放情况。希望各地按照(1999)湘价费字第24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精心组织好这次换证工作,确保《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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