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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南工程经济专修学院自考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9 生效日期: 1999-12-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1999]湘价费字第300号

湖南工程经济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申办收费许可证的情况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自愿报名入学就读自考辅导班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对住校生按每生每年600元收取住宿费;书籍课本费按实代收。

  二、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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