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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发布文号: 青政督[200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青政[2002]49号)文件精神,做好有关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在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由专门工作人员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举报、投诉电话:省政府经协办0971—8347447
  省政府督查室0971—8244842
  举报受理人:南海晏 张鲲

  二、省政府经协办、省政府督查室分别建立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将举报、投诉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举报投诉人姓名、单位、举报投诉事由、书面材料、联系方式、举报受理人、拟办意见、办理结果等登记在案。在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人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受理举报、投诉后,经过了解情况、调查事实,形成书面意见,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地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办理,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和人员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对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要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并答复。

  五、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及时沟通、协商办理的有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定期通报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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