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督[200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青政[2002]49号)文件精神,做好有关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在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由专门工作人员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举报、投诉电话:省政府经协办0971—8347447
省政府督查室0971—8244842
举报受理人:南海晏 张鲲
二、省政府经协办、省政府督查室分别建立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将举报、投诉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举报投诉人姓名、单位、举报投诉事由、书面材料、联系方式、举报受理人、拟办意见、办理结果等登记在案。在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人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受理举报、投诉后,经过了解情况、调查事实,形成书面意见,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地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办理,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和人员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对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要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并答复。
五、省政府经协办和省政府督查室及时沟通、协商办理的有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定期通报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