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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工作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2001]8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加指导,管理加服务”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职责,理顺全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关系,省局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工作职能及权限不变,将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有的工作权限重新划分,省局保留退税审批和退库职能及长春市内的中、省直出口企业的申报受理、计算机审核和出口退税检查权,对其他出口企业的上述工作权限下放到各市级国税机关。
  下放工作权限一是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有利于对基层实施有效指导;四是有利于加快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五是有利于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指标的可比性,在安排经济发展目标时统筹考虑,通过出口创汇对经济的拉动效应,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为妥善做好管户交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出口企业由当地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地要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对当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及时向省局上报审批应退(免)税款,汇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地应要求出口企业分年度进行退税申报,对2000年度离境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仍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对2001年度离境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由各地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受理。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相互衔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制,相应设立受理申报、计算机审核及退税检查等工作岗位,使各环节贯穿出口退税工作的全过程,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模式。
  四、出口退税工作权限下放后,各地国税机关要全面负责当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权责明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省局适时地对各地的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进展情况;退税审核的准确性;电子信息审核通过率;出口退税日常检查情况。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同外经贸部门的联系,掌握本地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一式三份,各市局及出口企业各留存一份,报省局一份,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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