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2001)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合我省“三项体制”改革,解决长期存在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医疗服务成本的实际问题,缓解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偏低的矛盾,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理顺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收费的管理,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严格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多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