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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1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培育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1.存量房地产转让。长春市(不含所辖县及双阳区,下同)按成交额的1.4%下调为1.0%,吉林市(不含所辖县,下同)按成交额的1.4%下调为1.2%,省内其他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2%下调为1.8%,省内其他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2%下调为1.9%,转让、受让双方各负担一半。
  2.非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赠与,视同转让,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缴纳。
  3.产权互换以交易差额为基数,按存量房地产转让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4.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交易手续费。长春市按成交价格的0.4%下调为0.3%;吉林市按成交价格的0.4%下调为0.35%;其他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0.6%下调为0.5%;其他县级城市按0.6%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5.房屋租赁手续费。长春、吉林两市(不含所辖县、市)按指导租金的1.0%计收,其他城镇按租金的1.4%计收,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指导租金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房屋的座落位置、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测算后公布。执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含转租)免收交易手续。
  6.房地产抵押。长、吉两市按抵押额的0.1%下调为0.08%收取交易手续费,其他市、县按0.1%计收。抵押手续费低于30元时按30元计收,高于5000元按5000元计收。
  7.对房改出售公房和政府因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统一规划拆迁房屋补偿部分,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房地产交易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审核房地产交易合同、权属调查、现场勘察鉴定、登记做件、办理交易手续。
  三、收费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收费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房地产交易管理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标准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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