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2]917号
各州、地、市计委:
为加强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管理,维护价格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全省价格鉴证人员持有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进行审验。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准予审验
1、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德道,遵守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公正的;
2、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3、从事(含兼职)价格鉴证工作的;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附:所在价格认证中心考核合格证明和审核年度内价格鉴证结论书实例二例复印件)。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审验
1、连续两年以上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2、完全丧失民事行为的;
3、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
4、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因在价格鉴证工作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受刑事处罚的。
凡通过资格审验合格者,可上岗执业;审验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对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业务。
三、此次审验将对2002年以前的《资格证书》进行全面审验,审验后签注有效期到2003年12月底。
四、审验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
五、审验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处进行。
联系人:赵举文,联系电话:630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