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938号
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国家计委批准,我委于2002年10月11日公布了《青海省定价目录》(简称《目录》)。为了贯彻好《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与1992年公布的《青海省农产品价格管理目录》、《青海省工业商品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目录》和当时管理的情况相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青海省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28种包括:小麦、青稞定购、议购,青稞、大米统销,边销(紧压)茶,省外煤,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过磷酸钙,磷酸一铵,钾肥,铜,水泥,长途汽车货运,青海日报,农膜,金饰品,两碱工业用盐,物业管理服务供热水价格,电影票价,青海湖帐房宾馆游览、娱乐票价,除三星级以上宾馆和省级招待所以外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租价,租借给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租金,各级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商品房价格,集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差价率控制,歌舞、娱乐场所等级收费管理,餐饮毛利率控制,服装鞋帽经营差率控制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际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12种,包括:棉花,木材,民族用银饰品,燕麦畏,其它农药,农机产品,物资流通费率,直达供货劳务费,“四代一调”劳务费,定额运杂费,大客车,短途货物运输等。
三、这次结合实施新的青海省定价目录,放开现行由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5种,包括:食糖,发电用煤,粮食保护价,三星级以上宾馆和省级招待所标准间基准价,医用氧气等。
以上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以确保全省统一市场的形成。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