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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请示》(吉工商合字[2001]第5号)收悉。鉴于国家新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页码变动、页数增加和纸张克重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1.52克纸  8开本  10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9.60元/本;
  2.52克纸  8开本  5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4.80元/本;
  3.52克纸  16开本  5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2.50元/本;
  4.52克纸  16开本  72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3.60元/本;
  二、收费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199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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