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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费字第93号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订全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及时清障施救,保证道路畅通、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道路清障施救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清障施救的范围:
  1、城市道路:(1)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车的车辆;(2)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且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完毕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2、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国道、省道:(1)因机械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3、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车辆及故障车辆。

  三、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中,有下列行为的,按乱收费处理:
  1、机械故障车停在普通公路右侧路肩上,驾驶员能自行修复而被强行施救收费的;
  2、单位和个人以施救名义在施救过程中胁迫被施救车主强行指定食宿和指定修理的;
  3、对交通事故车辆能确保安全自行开走而对其强行施救的;
  4、超出第二款清障施救范围而强制施救收费的。

  四、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收费资金只能用于清障施救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和维修更新,以及清障施救工作正常运转支出。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贰年,试行期满,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收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试行)表
  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试行)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说明
  基价  每增  每增
  1公里  1吨
  1  摩托车拖车费  50  1.小汽车系指载客19座(含)以下的客车和载货重
  2  小汽车拖车费  200  10  量1.5T(含)以下的货车或客货两用摩托车;摩托吊车费  250  10  车系指两轮和边三轮摩托车;其余均为大汽车.
  3  大汽车拖车费  250  10  10  2.城市道路清障施救只能按此表规定的基价收吊车费  300  10  10  费;其余道路施救收费标准按下列比率执行,国.省道140%;高速公路200%.
  3.基价的计价单位系指10公里以内(含)和车辆载重时4T以内(含)的车辆.
  4.对装载危爆物品的车辆可加收50%.对吊拖一体的清障施救车,可按拖车费标准加收50%.
  5.拖吊费每增加1公里.每增加1吨,加收10元,只能在基价上计收.
  6.其它:
  (1)车辆保管费:摩托车3元/天;小车10元/天;大车15元/天.
  (2)放空费:清障车应故障车车主或驾驶员要求来到现场,但因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无须拖吊的,城市道路收取100元放空费,其余按说明第2条规定加收.
  (3)货物转运费:载重量为5T的清障车每转运货物一车,收费300元,5T以下(含)的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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