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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哄抬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州、地、市计委:
  当前是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哄抬价格和搭车涨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特急发改价格[2003]135号),现就制止哄抬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二、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应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

  三、对违反《价格法》第 三十 条、第 三十一 条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价格法》第 三十九 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平抑价格的主渠道作用,决定向大十字百货商店、青百超市(七一路店)、华联超市、爱客家超市派驻价格监测员。监测员要协助这些企业成为引导市场的主体,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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