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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计委:
当前是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哄抬价格和搭车涨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特急发改价格[2003]135号),现就制止哄抬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二、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应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
三、对违反《价格法》第 三十 条、第 三十一 条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价格法》第 三十九 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平抑价格的主渠道作用,决定向大十字百货商店、青百超市(七一路店)、华联超市、爱客家超市派驻价格监测员。监测员要协助这些企业成为引导市场的主体,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