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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2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仍以拆迁户数为计算单位。长春市、吉林市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1%执行;其他地级城市按0.35%执行;县级城市按0.42%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拆除建筑面积收取。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每平方米2.80元;其他地级城市标准为4.20元;县及县级市的标准为5.60元。

  三、规范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每户平均拆迁安置面积按60平方米计算;
  (二)安置房屋造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高于1650元的按1650计算;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四、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仍按国家规定实施减半收费政策。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六、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作用。

  七、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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