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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第34号令变更《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3]1028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以第34号令公布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以下简称《目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对已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对照《目录》重新审核。
  《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全部属于《目录》中取消或转经营项目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收回《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除取消或转经营项目外,还保留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只办理取消或转经营项目的变更手续,保留《收费许可证》;对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执收单位仍属于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并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许可证》;对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执收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的,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目录》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原收费项目进行合并、重新划分而变更收费项目名称的,其收费标准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目录》中明确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以《青海省定价目录》为准。

  四、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认真与《目录》核对,凡涉及收费项目取消、转经营等变更事项的,请到《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办理上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委、省财政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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