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地税函 [2004] 1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