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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国资[2004]30号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操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中改制基准日至新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固有资产变动数额的确认
  国有企业改制中,改制基准日、国有资产处置基准日须与评估基准日一致。
  改制基准日到新设公司注册登记日期间的国有资产变动数额的确定,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和新设公司共同聘请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省国资委确认。对资产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与资产评估价值严重背离的下列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一)财务收支管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如推迟或隐瞒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成本费用,工资核算不实,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不相符等情况,致使企业净资产发生重大增减变动的;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资产质量背离的;
  (三)拟设立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失常的;
  (四)债权、债务状况存在重大变动且变动不正常的;
  (五)导致国有资产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和延伸改制过程中的决策管理
  在改制基准日到新设公司注册登记日持续经营期间,新设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采购与租赁及销售合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工资政策、偿还债务等经济事项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程序核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由省国资委核准;
  (二)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原辅业单位属于企业独立法人并进行整体改制的,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核并报省国资委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核准;
  (三)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原辅业单位从主体企业分离改制的,由国有主体企业核准;
  (四)财务会计政策发生变化,如收入确认、存货计价、坏帐损失计算、折旧方法等,由省国资委核准。

  三、国有资产变动数额的处理
  在改制基准日到新设公司注册登记日有效期内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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