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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8 生效日期: 2004-06-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和推动当地政府及各行各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各级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消防事故发生的,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安全事故。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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