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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长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院内停车场及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3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1]120号
长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
  你单位《关于生产资料交易市场院内停车场及综合服务费正式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1.对临时进入市场停车场营运的车辆,一吨以下的每车次收费2.00元;一吨以上二吨以 下每车次收费3.00元;两吨以上每车次收费5.00元。
  2.临时进入市场内停车场的机动车(非营运车)每车次收费2.00元,轿车等载人车辆不许 收费。
  3.对长期在市场内以运输(营运)为主的机动车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 收费。
  4.收取看车费后,不许另行收取保安、卫生清扫等其它费用。
  二、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对在市场内产权已归己的产权业户,由于市场每年为其提供保安、保洁、房屋维修等服务 ,市场管理部门可向业户收取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具体标准为每户每月50元。
  此复从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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