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办字[2001]第6号
各市、州、县经委、财办、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实施以来,我省公物拍卖市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拍卖成交金额增加,拍卖领域日益扩大。但近年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拍卖企业过多、过滥,特别是个别地方趁政府机构改革之机,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成立拍卖企业;拍卖市场无序竞争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企业为了抢市场、争业务,采取给回扣、返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少数拍卖企业不务主业而从事寄卖、典当等业务;有的拍卖企业拍卖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拍卖保留价格、佣金标准不按国家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规范我省公物拍卖市场秩序,促进公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省政府《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第130号令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涉案物拍卖标的价格评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公物拍卖市场的清理整顿,规范拍卖行为。省经贸委为全省拍卖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拍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拍卖市场的管理规范,统一部署,在今年上半年安排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半年以上未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2000年六月以后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成立的公物拍卖企业予以取缔。个体经营公物拍卖的一律予以注销。
二、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拍卖企业的发展。拍卖行业是一个特种行业,特别是公物拍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一定要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重点扶持的发展原则,以确保我省拍卖企业规范有序的发展。目前全省暂停审批成立新的拍卖企业。清理整顿后,凡新成立的拍卖企业,必须由州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经贸委审批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州市拍卖公司(分公司)一般控制在2-3家,未设区的市(县)一律不设立公物拍卖企业,市(县)公物拍卖由具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实行异地拍卖或设立分公司。
三、规范拍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物及涉案物拍卖保留价必须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委托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其他评估机构和个人无权确定拍卖保留价。非法定机构确定的保留价为无效保留价格,依据其进行的拍卖是无效拍卖。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拍卖保留价、佣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力度,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