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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此《办法》抓紧编制、申报本市、县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河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编制和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长期规划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规模的预测和安排。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中期规划是指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规模的预测和安排。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是指对一个年度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项目、每一项目的拆迁人、拆迁范围、规模(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拆迁户数、人数)及拆迁后拟建项目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 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成果应当包括:
(一)规划或计划说明书:属长期规划的,为长期规划说明书;属中期规划的,为中期规划说明书;属年度计划的,为年度计划说明书。
年度计划说明书中应反映本市、县前三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商品住宅建设规模和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二)示意性图纸:属长期规划的,在城市总体规划图上标示拆迁范围;属中期规划的,在近期建设规划图上标示拆迁范围;属年度计划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标示拆迁范围和项目名称。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的请示;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成果和年度计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图纸:属长期规划的,为城市总体规划图、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图;属中期规划的,为近期建设规划图、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图;属年度计划的,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四)属年度计划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在编制或调整完成后申报。年度计划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申报。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县报送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批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未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虽申报但未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不得实施城市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随意变更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不得违反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