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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实施高新技术带动战略,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从2001年起,用市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的50%,重点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市政府对工业、商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投入主要用于本行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重大项目和设备。

  二、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结合长沙的实际,及时公布“十五”期间重点发展的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及支持措施,定期公布淘汰或限制的技术及产品目录。对于继续采用目录内淘汰或限制的技术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罚。对技术含量低、产品没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水泥、小造纸、小化工、等“十小”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关闭。

  三、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其注册资本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可实行分期到位。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该创业投资机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四、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本市转让技术,可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减免营业税。

  五、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收益不受比例限制,由接受成果的企业与完成人双方商定。对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完成人,经市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六、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大企业集团和优势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联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2001年起,市政府对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新批准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资助。其中属国家级的,每个资助100万元;属省级的,每个资助50万元。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和经济主管在科技经费和工业发展基金中专项列支。

  七、从2001年起,市政府对获得“长沙市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称号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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