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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厅驻外建管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驻外建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厅驻外建管处人员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设厅驻省外建管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冀建人[2003]393号)的要求,各驻省外建管处要与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现有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补办聘用手续。聘用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择优上岗,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报厅审核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要统一使用河北省人才市场规定的《聘用合同书》, 各单位对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并依法进行签证。
  二、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按岗聘用。
  三、对聘用人员实行聘用期,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平时考核档案,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奖惩的依据。
  四、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驻外建管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意见》,今年年底前,对经考核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并将聘用合同书报省建设厅,统一办理合同鉴定手续。
  五、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一律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建立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基本保障制度。近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各单位落实劳动保障工作情况。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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