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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诚置业担保公司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8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53号

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核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经营性收费标准的请示》(湘诚担保字(2001)001号)收悉。为扩大内需,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你公司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一种服务行为,应遵循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履行职责后,可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

  2、担保服务费标准。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类,按担保贷款金额的1%收取;普通商品房类,按担保贷款金额的1.5%收取。

  3、你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后,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一是代理填写整套合同及表格;二是代办房屋抵押备案登记、现房估价申请和银行借款手续,并负责银行将住房贷款划拨到借款人帐户上。

  4、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你公司应将试行情况报我局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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