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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常德长怡中学等公立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155号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常德长怡中学、桃源文昌中学、澧县九澧中学、鼎城鼎新中学、汉寿龙池实验中学等五所公立民办中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不分初高中):长怡中学每生不超过7000元,桃源文昌、鼎城鼎新、汉寿龙池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澧县九澧中学每生不超过5000元,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民办学校委托你局按每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核定,报省备案。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亦可按学期平均收取。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分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也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二、你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督促学校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适用于你市上述公立民办中学2001年秋季招收的新生,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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